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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xiamentour.com  2017-05-13  厦门旅游网

厦府办〔2017〕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民宿的申办

  ㈠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㈢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卫计、公安(治安、消防)、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并下发,各区参照印制。

  ㈣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四、其他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民宿集中区域,各区政府应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消防站。

  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各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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